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根据《本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本室实际,现就规范本室公务活动用餐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二、本室工作人员在常驻地(指市城市规划区,市城区高速环线内,下同)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三、本室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凭公函、活动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其中在本市范围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对方单位协助在单位食堂安排用餐,不作为接待用餐。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的用餐费用,由用餐人员自行据实结账支付,并严格按照用餐标准用餐,超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本室工作人员参加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用餐标准按照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按加班用餐审批程序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本室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财务人员每月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规范加班用餐审批程序。加班用餐严格按“先审批、后用餐”的程序进行。加班预计超过4小时需要安排工作餐的,承办科室先填写《本市委党史研究室加班用餐审批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承办科室凭审批单在食堂按标准安排工作餐。
六、本室公务接待,凭对方公函、活动通知或方案等,可按标准接待安排一次,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工140/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规范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公务接待严格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承办科室先填写《市委党史研究室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公务活动用餐审批单》
市委党史研究室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