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改正,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10日,被执行人田某在拘留所写下“悔过书”表示马上搬离重庆大学食堂。
2013年8月20,田某与重庆大学签订了《食堂租赁合同》,约定:重庆大学将某食堂餐厅出租给田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租赁合同终止时,田某不得要求重庆大学补偿费用等。
2016年1月13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重庆大学书面告知田某,双方签订的《食堂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终止,要求田某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撤场并办理好账面结算和资产转移手续,田某拒绝撤场。
重庆大学又于2017年2月27日、28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返还租赁物,但田某仍然拒绝撤场。后经重庆大学申请,重庆市仲裁委于2017年11月23日裁决田某交还食堂餐厅,但田某仍拒绝履行。2018年5月3日,重庆大学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随即向田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在期限内仍未履行,该院遂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拘留期间,田某认真反思,决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