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喻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喻某与被害人黎某通过打牌相互认识。后喻某谎称可以帮黎某低价承包某大学食堂和超市,并骗说其去逝多年的姑姑系该校后勤部经理,还伪造多份食堂和超市招标、竞标、中标等相关文件,欺骗黎某中标。拿到伪造的中标书后,黎某从广州聘请了多名员工。期间,喻某以需要送礼、请人吃饭等为由,多次向黎某索要钱物共计人民币2万元,所得香烟被其自己抽掉,所得现金被其挥霍。2018年1月23日,黎某来到该学校询问中标准备接手的后续工作,被食堂的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此事,便打电话为喻某,喻某承认一切都是自己伪造诈骗的,想还钱私了。双方经核算损失,喻某向黎某出具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2018年1月26日,黎某将喻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二万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额外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