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权案件。
罗某自2007年开始承包经营勐海某学校食堂,刚开始几年未与校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至2010年,罗某与校方才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中未对承包期间食堂的添附等问题进行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仅在原合同上备注了合同期限至2017年8月31日。
2017年7月,罗某在合同期限将到之时,按照学校军训要求改扩建了食堂,添置了部分新设备,投资了一笔不小的费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
校方认为罗某承包的食堂达不到要求,要求罗某搬离,不再让其继续承包食堂。而罗某则认为学校在承包期限将到时要求其添置新桌椅等,系同意罗某继续承包,否则应赔偿其改扩建食堂及添置设备的费用80万余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案后,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并未对承包后食堂的添附如何处理进行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若双方对添附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添附的设备,可以带走的由罗某带走,无法带走的由学校进行赔偿,但罗某提的赔偿数额过高,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人向双方耐心分析合同内容,对合同约定不明及关于添附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经过3次调解,双方均作了让步,学校向罗某赔偿50万元,罗某留下部分财产后搬离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