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餐饮的高速发展,现如今想在网上某平台点一份“家庭自制”的糕点小食,已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因为早在2016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就发布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外卖店家、外卖平台和送餐人员都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有一条是,从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卖店家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可继续经营。
根据食药监局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的是一证一地的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厨房、仓库、供食客坐下来吃饭的大堂都算——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药监局在新规定的解释文件里说到这是基于 “线上线下一致” 的原则:对外卖店家的要求应该和实体店一致,包括对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许可的要求。
其中第四条全文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而后第二十七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大多数外卖商家来说,规定没太多影响,他们本来就是有证经营,既开实体店,也提供外送服务。对于很多只提供外卖服务的小本生意来说,这条规定则把它们从灰色地带划了出来。最受影响的可能是无数自制食物的小型商家。这样的服务提供者可能相当零散,但监管部门可能会通过第三方平台来贯彻规定。
规定也对第三方服务平台和送餐人员作出了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送餐人员,要求他们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解读
1、《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备案义务;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是审查登记义务;四是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相关要求;五是公示义务;六是记录义务;七是抽查和监测的义务。
同时,考虑到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特殊性,《办法》规定,餐饮服务连锁公司总部建立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规定执行。
2、《办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
一是主体资质要求;二是公示义务;三是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四是加工过程控制要求;五是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办法》还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3、办法》对送餐过程做了哪些要求?
一是送餐人员相关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配送过程相关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4、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如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属于地方事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据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36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9月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