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2号文)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报账管理的补充规定》(赣财运〔2016〕7号文),为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做好我院公务接待工作,特修订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用餐程序1、各部门在安排招待之前需接到对方单位介绍信或来函,到医院办公室申请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如对方为个人或无法提供单位介绍信的,负责接待部门必须出具情况说明。审批单上必须写明招待单位、时间、人数及申请部门陪客人数。院办接到公函及审批单后,登录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平台,录入有关信息并上传,食堂及用餐点(均应取得全省公务消费商家资质)同步接到信息,为各部门进行预约订餐。
2、 一般情况下,公务招待用餐原则安排在医院食堂。特殊情况要到其他餐馆用餐的需领导批准,否则医院不予报销。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3、不事先提出申请而直接到食堂或外面用餐的部门,办公室不受理用餐点提供的菜单及票据。
4、加班确需安排工作餐的,不算在公务接待范围。加班部门须填写《非公务用餐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快餐标准15-20元/人。
第二条 用餐标准1、接待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80元/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50元/人,县处级及以下130元/人。费用必须严格按照以上用餐标准执行。
2、接待要求:在公务接待用餐中不得使用高档酒水、香烟,不得存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等。工作日不饮酒,同城不吃请。
3、陪客人数:因工作需要进行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陪同,尽量减少陪客,控制陪同人员数量。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商务接待不在公务接待范围。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等。商务接待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宴请,注意厉行节约。
第三条 用餐后的核算1、所有招待用餐,接待部门在用餐完毕后须在菜单清单上及时注明招待原因并签字。
2、每一次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备齐公函、菜单清单、院内公务接待单(三单),用餐发票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财务报销。
3、对不申请用餐的,食堂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医院也不予结算。
4、办公室负责建立每月招待用餐台账,将招待费报到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每月通报一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九江学院附属医院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