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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30 11:44:13 来源:食堂法律法规 作者:小梨落 阅读次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6月2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31日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坚持一手抓严格许可、一手抓优化服务,认真落实许可管理制度、创新改进许可流程,严把食品生产准入“关口”,有力提升了许可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食品生产监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监管转移,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依法、科学、严格监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食品生产许可办法修订工作,经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充分讨论,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一)实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对粮食加工品、茶叶(边销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分装、淀粉分装等风险相对低的食品的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实行告知承诺。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许可变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报送《告知承诺书》承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所承诺事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撤销行政许可。

(二)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只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取消提供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现场核查环节现场核验信息。

为了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增加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所生产食品的产品标准文本。这些信息都是企业履行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信息。

(三)压缩食品生产许可时限。食品生产许可部门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许可部门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进一步缩短许可审批时限。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一两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在前期调研工作中了解到,尽管压缩时限会给工作中带来不少压力,但通过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完善信息传递沟通机制等措施能够保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

(四)全面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要求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数据库。

(五)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管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人员由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格式。由于机构改革和《办法》的修订,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中信息需要调整,将另行公布调整后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样式及内容。拟调整内容如下:调整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监制部门和投诉举报电话,将证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制”调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投诉举报电话调整为“12315”。简化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载明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中不再记载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外设仓库信息。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改革措施的落实。《办法》发布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改革责任部门、人员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逐项落实食品生产许可中涉及的改革任务。专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许可工作衔接,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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